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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机动车司法鉴定-车辆贬值损失评估鉴定
添加时间:2012-02-01 14:13:19 | 查看次数:2268次 | 来源:荣诚二手车

    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

(2012)XX民初字第712号

原告XX,男,198X年X月XX日出生,汉族,住四川省XX。

委托代理人XXX,男,198X年X月X日出生,汉族,住四川省XX,一般授权。

被告XXX,男,19XX年X月X日出生,汉族,住成都市龙泉驿区XX。

被告成都市公交集团XX公交有限公司。住所地:成都市龙泉驿区XX。法定代表人XXX。

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XX,女,198X年X月XX日出生,汉族,住四川省绵竹市XXX,特别授权。

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XX支公司。住址:成都市XXXXX。负责人XXX,公司经理。

委托代理人XX,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,特别授权。

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诉被告XXX、成都市公交集团龙XX公交有限公司,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。原告起诉认为2010年11月23日,被告XXX驾驶川AXX车与原告驾驶的川AXX相撞,造成低音炮600元、出租车费2000元、车辆贬值损失13254.94元(成都荣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)、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费2000元的损失。交警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,被告成都市公交集团XX公交有限公司系川AXX车所有人,该车在第三人处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险,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,据此,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,租车费,鉴定费,贬值损失共计17854.94元、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,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
一、被告成都市公交集团XX公交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XX车辆贬值费、车辆贬值鉴定费12000元、出租车交通费1000元,共计13000元。

二、原告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。

三、案件受理费123由原告XX负担。

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1月9日调解协议上签名(捺印或者盖章)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
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