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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主体
添加时间:2011-09-20 11:50:23 | 查看次数:1770次 | 来源:荣诚二手车
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主体是指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的承担者,即从事汽车鉴定评估的机构及专业鉴定评估专业人员。由于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直接涉及当事人双方的权益,是一项政策性、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,因此无论是对专业评估机构,还是对专业评估人员都有较高的要求。
按照外国政府于1991年11月颁布的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》第九条规定,资产评估公司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审计事务所、财务咨询公司,必须获有省级以上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,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。对其他所有制的资产评估,也要比照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》的规定执行。
鉴定评估机构是由专业汽车鉴定评估人员构成的。鉴定评估人员的素质,对评估工作水平和评估结果的质量有至关重要的影响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资产评估业务理论,熟悉并掌握资产评估的基本原理和方法;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,熟悉并掌握国家颁布的与汽车交易有关的政策、法规、行业管理制度及技术标准;具有一定的汽车专业知识和实际的检测技能,能够借助必要的检测工具,对汽车的技术状况进行准确的判断和鉴定;具有收集、分析和运用信息资料的能力,掌握一定的评估技巧;具备经济预测、财务会计、市场、金融、物价、法律等知识;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遵纪守法、公正廉明,保证汽车评估质量。此外,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从业人员还需经过严格的考试或考核,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“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”证书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