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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客体
添加时间:2011-09-20 11:50:59 | 查看次数:1800次 | 来源:荣诚二手车
 
       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客体是指评估的车辆,它是鉴定评估的具体对象。被评估车辆又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分类。可分为汽车、电车、摩托车、农用运输车、拖拉机和挂车等几类;按照车辆的使用用途,可以将机动车辆分为营运车辆、非营运车辆和特种车辆。其中营运车辆又可以分为公路客运、公交客运、出租客运、旅游客运、货运和租赁几种类型。特种车辆可以分为警用、消防、救护和工程抢险等若干车型。科学地对机动车进行分类,有利于我们在评估过程中进行信息资料的搜集和应用。如同一种车型,由于其用途不同,在用状态所需要的税费可能就会有较大的差别,其重置成本构成的差异往往也较大。
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一个主要目的,就是在旧机动车的交易过程中,准确地确定旧机动车的价格,并以此作为买卖成交的参考底价。根据商务部于2005年8月发布的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以下车辆不允许进行交易:
(1)         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;
(2)         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;
(3)         在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、扣押期间的车辆;
(4)         通过盗窃、抢劫、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;
(5)         发动机号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,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;
(6)         走私、非法拼(组)装的车辆;
(7)         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、凭证的车辆;
(8)         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;
(9)         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。
           此外,车辆上市交易前,必须先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临时检验,经检验合格,在其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后,方可进行交易。检验被交易车辆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的符号、数字及各种外文字母的全部拓印,发现不一致或改动、凿痕、锉痕、重新打刻等人为改变或损坏的,对车辆一律扣留审查。